气体灭火使用场所
联系我们
- 联系人:郭经理
- 传真:010-69552656
- 电话:400-0346-119
- 电话:010-57113119
- 邮箱:506665119@qq.com
- 地址:北京通州区新华北路117号
防护区内安装气溶胶灭火系统如何设计方案?
文章来自:气灭系统网 发布时间:2020-04-21 17:25:49
防护区内安装气溶胶灭火系统如何设计方案?
一、气溶胶灭火系统灭火设备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499.1-2010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1.7 《气体灭火系统说明书》。
2.设计范围:
64平方机房。
3.设计灭火方式、设计灭火浓度:
3.1各防护区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
3.2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3 S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100g/m³。
3.4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m³。
3.5 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³。
4.气溶胶灭火系统设备选型:
系统设备选用四台QRR10LW/S气深胶自动灭火装置。
5.系统说明:
5.1 系统构成: 本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装置(S型气溶胶)等组成。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声光报警器、放气指示灯、手自动转换开关、紧急启
停按钮及系统布线组成。
5.1.2 S型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由气溶胶发生剂、发生器、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壳体等组成。
5.2设计原理:本系统具有自动、手动二种控制方式。保护区均设二路独立探测回路,当路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时,发出警报
指示火灾发生的部位,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当第二路探测器亦发出火灾信号后,自动灭火控制器开始进入延时阶段(0-30s可调),
声光报警器报警和联动设备动作(关闭通风空调,防火卷帘门等),此阶段用于疏散人员。延时过后,向保护区的灭火装置发出灭
火指令,启动阀打开,然后向保护区喷放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器的反馈信号,控制面板喷放指示灯亮。
当报警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报警控制器只发出报警信号,不输出动作信号,由值班人员确认火警后,按下报警同时报警控制器接
收压力信号,控制面板上的应急启动按钮或保护区门口处的紧急启停按钮,即可启系统喷放气溶胶灭火剂。
5.3 气溶胶灭火系统参数及特点
工作环境要求温度范围:-20~+55℃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95%RH;喷口温度:≤180℃;喷射滞后时间:≤5s ;壳体表面温度≤100℃
启动条件:DC24V;1A(-小启动电流250mA);多台连接方式:串联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³;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6.系统设计参数;计算公式:
W=C₂×Kv×V
式中 W---灭火剂设计用量(kg)
C₂---灭火设计密度(kg/m³)
V---防护区净容积(m³)
Kv---容积修正系数。V<500m³,Kv=1.0;500m³≤V<1000m³,Kv=1.1; V>1000m³,Kv=1.2。
7.气溶胶灭火系统防护区的要求:
7.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
7.2 防护区应设有能在30秒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
7.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而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7.4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围护机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7.5 防护区宜配备空气呼吸器,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6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7.7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7.8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8.气溶胶灭火系统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8.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8.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及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9. 安装说明:
9.1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喷口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面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上盖不允许放置其它任何物品。
9.2 防护区内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9.3灭火装置的安装不受位置高低的影响,就地摆放时宜沿墙壁;灭火装置严禁擅自拆卸,安装后不允许移动。
9.4 灭火装置不宜安装下列位置:临近明火、火源处;临近进风、排风口、门、窗及其它开口处;容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疏散通道。
10. 气溶胶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10.1 本系统应严格按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经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设计和施工图施工及验收。
10.2 穿管要求:信号线、控制线线采用钢管内敷设沿墙、设备线应单独穿入金属管,严禁与其他系统传输线路。穿入同一管中,明配时,明配钢管应刷防火涂料。
11. 标志:
在防护区附近,应设置警告牌,警告牌上包括以下内容:“在报警时或释放气溶胶灭火剂时,应立即撤离该区”,“在未彻底通风前,不要进入该区”。
12. 气溶胶灭火系统使用事项:
12.1本工程的灭火系统设计分为自动、手动二种启动方式。
12.1.1自动工况:即自动探测报警器,发出火警信号,自动启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
12.1.2手动工况:即自动探测报警,发出火警信号,经人工手动控制盒启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
12.2无论什么情况下达指令,自指令下达后延时 30 秒启动灭火系统,以保证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灭火区域撤离,自动灭火系统释放气溶胶灭火剂时包括释放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绝对不允许有人停留在灭火区域内。
12.3灭火系统动作释放灭火剂后,经检验确认火灾已经扑灭的情况下,打开通风系统,向灭火区域内送入新鲜的空气,废气排除干净后才允许人员进入。
13.灭火装置设备材料表
二、火灾报警设备设计说明
1、依据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气体灭火控制器:防护区采用一台一区控制器。
3、声光报警器宜安装在工作人员看到和听到的地方。以便火灾报警时人员及时撤离。离地高度2.5m。
4、区域启动/停止盒安装在防护区门外,离地高度1.3~1.5m,工作人员便于操作及明显处。
5、放气指示灯应安装在防护区门外正上方0.2m处。
6、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7、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放在值班室或消费控制中心等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8、绝缘导线应采用1mm 多股双绞铜芯阻燃电线。
9、所有布线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明敷时,应对金属管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0、引入控制器的主电源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相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11、烟、温感共用-24V线,否则少放一根线;若警铃、转换器、放气指示灯共用-24V线,可少放两根线;声光报警器与放气指示灯较近时可共用-24V线。
12、由气体灭火控制器接到消防控制中心的线数,必须根据消防控制中心的实际需要而定。可接入现场-近的原火灾报警系统的烟感点
13、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将火灾报警信号、喷放动作信号及故障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中心。
14、其它未说明事项,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